2006年,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 1、建筑施工事故总体情况 2006年,全国建筑业(包括铁道、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24起、死亡253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和2,6%(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表(调度快报)》)。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报告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共发生888起、死亡104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2,51%,死亡人数下降了12,15%;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9起、死亡146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9,30%,死亡人数下降了14,12%。 全国有21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全国平均值(全国下降平均值12,15%)的有17个地区。其中下降幅度超过20%的有12个地区:西藏区(66,67%)、甘肃省(54,76%)、天津市(44,44%)、广西区(28,57%)、四川省(27,78%)、云南省(25,93%)、河北省(25%)、海南省(25%)、黑龙江省(24,14%)、浙江省(23,08%)、河南省(22,86%)、陕西省(21,88%)。 2006年,有10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上年同期上升。其中,山西省事故起数上升75%,死亡人数上升140%;吉林省事故起数上升44,44%,死亡人数上升44,44%;内蒙古区事故起数上升21,43%,死亡人数上升27,78%;湖南省事故起数上升26,09%,死亡人数上升21,43%;宁夏区事故起数上升25%,死亡人数上升10%;新疆区事故起数上升5,26%,死亡人数上升9,52%;江苏省事故起数上升10,34%,死亡人数上升9,09%;青海省事故起数上升16,67%,死亡人数上升7,69%;湖北省事故起数上升2,94%,死亡人数上升2,38%;辽宁省事故起数上升11,90%,死亡人数上升1,72%。 2006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10个地区分别是江苏省(死亡84人)、广东省(死亡68人)、北京市(死亡65人)、上海市(死亡64人)、浙江省(死亡60人)、辽宁省(死亡59人)、四川省(死亡52人)、黑龙江省(死亡44人)、湖北省(死亡43人)、云南省(死亡40人)。 2006年,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三级事故,共发生39起、死亡146人。其中发生1起三级事故的有9个地区:山西省、内蒙古区、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发生2起三级事故的有5个地区: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发生3起三级事故的有4个地区:黑龙江省(共死亡13人)、山东省(共死亡11人)、贵州省(共死亡11人)、北京市(共死亡9人)。发生4起三级事故的有两个地区:江苏省(共死亡16人)、河北省(共死亡12人)。 2、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情况专项分析 全部伤亡事故情况分析 事故类别分析。2006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37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1,03%、20,61%、12,79%、8,78%、6,20%,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89,41%。 事故部位分析。2006年,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7,94%;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1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0,59%;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9,26%。 发生事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分析。履行全部程序的:发生事故433起,占事故起数的48,76%;死亡48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6,28%。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309起,占事故起数的34,80%;死亡38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6,26%。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146起,占事故起数的16,44%;死亡18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46%。 发生事故的工程类别分析。新建工程:发生事故826起,占事故起数的93,02%;死亡95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91,22%。改扩建工程:发生事故46起,占事故起数的5,18%;死亡6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82%。拆除工程:发生事故16起,占事故起数的1,80%;死亡3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96%。 发生事故的工程形象进度分析。施工准备:发生事故20起,占事故起数的2,25%;死亡2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67%。基础施工:发生事故132起,占事故起数的14 91抖音视频,86%;死亡15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4,31%。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59起,占事故起数的51,69%;死亡55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2,58%。装饰装修:发生事故251起,占事故起数的28,27%;死亡27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6,24%。拆除阶段:发生事故26起,占事故起数的2,93%;死亡4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20%。 发生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33起,占事故起数的14,98%;死亡16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36%。企业投资:发生事故683起,占事故起数的76,91%;死亡80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6,34%。个人投资:发生事故72起,占事故起数的8,11%;死亡8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8,30%。 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构类型分析。砖混结构:发生事故253起,占事故起数的28,49%;死亡29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8,53%。混凝土结构:发生事故429起,占事故起数的48,31%;死亡49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7,62%。钢结构:发生事故36起,占事故起数的4,05%;死亡4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0%。砖木结构:发生事故3起,占事故起数的0,34%;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48%。钢、混结构:发生事故61起,占事故起数的6,87%;死亡6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01%。其他:发生事故106起,占事故起数的11,94%;死亡13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3,26%。 发生事故的工程性质分析。住宅:发生事故445起,占事故起数的57,64%;死亡49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5,17%。公共建筑:发生事故192起,占事故起数的24,87%;死亡22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5,73%。厂房:发生事故90起,占事故起数的11,66%;死亡10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25%。其他:发生事故45起,占事故起数的5,83%;死亡6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85%。 发生事故的地域分析。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事故368起,占事故起数的41,44%;死亡43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13%。地级城市:发生事故256起,占事故起数的28,83%;死亡29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8,53%。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220起,占事故起数的24,78%;死亡25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4,33%。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44起,占事故起数的4,95%;死亡6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01%。 发生事故的区域分析。高校园区:发生事故23起,占事故起数的2,59%;死亡3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5%。工业科技园区:发生事故43起,占事故起数的4,84%;死亡6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01%。经济开发区:发生事故93起,占事故起数的10,47%;死亡11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0,59%。非园区:发生事故729起,占事故起数的82,10%;死亡84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80,15%。 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分析。晴天:发生事故641起,占事故起数的72,19%;死亡75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1,94%。阴天:发生事故172起,占事故起数的19,37%;死亡20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9,94%。雨天:发生事故61起,占事故起数的6,87%;死亡6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20%。雪天:发生事故4起,占事故起数的0,45%;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48%。雾天:发生事故1起,占事故起数的0,11%;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10%。风天:发生事故9起,占事故起数的1,01%;死亡1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34%。 三级以上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型分析。 施工坍塌:24起、死亡91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61,54%和62,33%。 起重伤害:4起、死亡1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10,26%和13,01%。 高处坠落:4起、死亡1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10,26%和8,90%。 中毒和窒息:3起、死亡11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7,69%和7,53%。 触电:2起、死亡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5,13%和4,11%。 物体打击: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56%和2,06%。 机具伤害: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56%和2,06%。 2、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发生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的事故13起,死亡50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33,33%和34,24%。 发生在地级城市的事故11起,死亡40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28,21%和27,4%。 发生在县级城市的事故11起,死亡3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28,21%和26,03%。 发生在乡镇的事故4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0,25%和12,33%。 3、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特点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继续趋向稳定好转。2006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888起、死亡104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2,51%和12,15%;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共发生39起、死亡14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9,30%和14,12%。 高处坠落事故有所下降。2006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发生413起、死亡430人,分别比2005年下降19,96%和20,81%。2006年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6,51%和41,03%,分别比2005年下降4,33和4,49个百分点。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宁夏、新疆、江苏、青海、湖北、辽宁10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其中山西上升140%、吉林上升44,44%。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其中,河北、江苏各发生4起。 4、事故原因分析 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监管能力与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如黑龙江省牡丹江“9,10”重大事故,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复工,而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最终酿成事故。 一些项目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如江苏省溧阳市“8,24”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违规工程。 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混乱、投入不足,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低下。如大连“5,19”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给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一些工程监理单位对自身应负的安全职责不清,不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未起到应有安全监理作用。如云南文山的“3,17”重大事故,事故所涉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验收和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