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再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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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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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91抖音视频,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知》将原文“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除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没有其它选项,这就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项目就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以往,施工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此次修改,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通知》中最让施工企业欢欣鼓舞的一点,   《通知》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收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这一点与之前相比没有改变,此次《通知》给予了再次确认,但对于企业来说,预交部分税款,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建筑业在开展“营改增”试点以前,营业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试点以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取消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收没有了,《通知》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虽然企业希望能够在同一个地点缴税,但从事实上看,企业享受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提供的服务,应当缴税,而从全行业的视角来看,这项政策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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